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
司资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
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
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
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规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
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
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委托理财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银行理财、券商理
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
值增值。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
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
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
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
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可授权经理或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
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
同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
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专业理财机
构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
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 12 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
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
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好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定期(每季度一次)审查委托理
财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核实财务部门账务处理情况,并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提交书面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
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
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 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
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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