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伟、马小希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润
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
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
解,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总部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
Add. 29F&10F,Chow Tai Fook Finance Centre, No.6, Zhujiang Rd. East, Tianhe, Guangzhou.
Tel:(+8620)37181333 Web:www.etrlawfirm.cn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而召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赵贵钦主持。
经验证: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或者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公司
联系电话、传真和联系人等内容;
月 5 日(星期三)下午 15:30 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28 号富力盈信大厦 40 楼
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途径和时间如下: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11 月 5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
行。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公告的内容。
本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所持及代表股份合计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30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拥有公司股票并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股东,同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
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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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
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已在 2025 年 10 月 21 日发布本次股东会通知时,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
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36 人,代表股份 20,610,6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942%。基
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本律师无法对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
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合
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42 人,代表股份 317,406,98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8.4508%。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占与会有 占与会有 占与会有
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 效表决权 表决
同意票数 反对票数 弃权票数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结果
比例(%) 比例(%) 比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占中小投资 占中小投资 占中小投资
中小投 表决
中小投资者 者有效表决 者有效表决 中小投资者 者有效表决
资者反
同意票数 权股份总数 权股份总数 弃权票数 权股份总数 结果
对票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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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就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并披露。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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