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5 18: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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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5-045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公司收到仲裁决定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51,995,000.00 元
   ? 本次仲裁为租赁合同纠纷,本次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且租赁款项对
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
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徐州和瑞华物
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和瑞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徐
州和瑞华提起仲裁申请。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6 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2025 年 9 月 6 日临 2025-035 公告)。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提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2025 年 9 月 22 日,公司收到法院(2025)苏
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25
年 9 月 24 日临 2025-038 公告)。
仲决字第 282 号,具体内容如下: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5-045
  仲裁机构名称:徐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人: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全
  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紫霞商业街
  被申请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 79 号
  (二)仲裁进展情况
仲决字第 282 号,具体内容如下:
  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
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
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协
议无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已立案,因此,本案应中止仲裁,等待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后,再根据裁定,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中止仲裁程序。
  本决定自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租赁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
确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
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
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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