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59 证券简称:东南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1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人”或“东南电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市之日起 36 个月。
导致托管单元发生变更的业务,否则可能导致相应股东解除限售失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南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9 号)同意注
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 64,38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为 85,84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65,487,777 股,占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0,352,223 股,占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
(二)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为 1,107,7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90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
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量为 6,384,077 股,占公司总股本 7.437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
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 元(含税),拟派发现金股利
股本为 120,176,000 股,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
度 分 配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20,176,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为 84,312,133 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 70.16%,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 35,863,867
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 29.8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剩余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共涉及限售股东数量为 9 户,股份数量为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9 户,为仇文奎、管献尧、赵一中、
张立、张并、戴式忠、乐清市众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泽礼、朱
皓宇。前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
承诺如下: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
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在前述
锁定期届满后,在东南电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东南电子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南电子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东南电子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5 月 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下同)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
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南电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限合伙)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员、谭迎兴、鲁文杰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
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在前述
承诺锁定期满后,在东南电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东南电子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南电子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的
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
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人乐清市众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人/本企业将鼎力支持股份公司发展壮大,在本人/本企业所持股份公司股
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人/本企业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
件的情形下,减持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1)减持条件:不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人/本企业在
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公开承诺的情况。若发行人或者本人/本企业因涉
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或触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本人/本企业不得
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价格:若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下同。
(3)减持方式和比例: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本人/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本企业采取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
(4)减持期限:本人/本企业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减持;减
持时需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发行人股份
总数 1%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公告;减持期限届满后,
若本人/本企业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人将鼎力支持股份公司发展壮大,在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本人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人
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票,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1)减持条件:不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人在股份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公开承诺的情况。若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或触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价格:若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下同。
(3)减持方式和比例: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4)减持期限:本人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减持;减持时需
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
减持计划。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并在限售期内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违背相关承
诺的情形。除上述承诺外,不存在股东后续追加的及其他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 次 解除 限 本次实际可上
序 股 东 名 所持限售股份 限 售 股 占 总
售数量(股) 市 流 通 数 量
号 称 总数(股) 股本的比例
(股)
乐清市
众创投
资管理
合伙企
业(有限
合伙)
合计 81,194,292 67.5628% 81,194,292 32,532,817.00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
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担任公司现任董事,张立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每
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部分董事对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了限售承诺,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
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减数量
数量(股) 比例 (+,-)
(股) 数量(股) 比例
高管锁定股 3,117,841 2.59% 48,661,475 51,779,316 43.09%
首发前限售股 81,194,292 67.56% -81,194,292 0 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
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