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股份: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5 00: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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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行为,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
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
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交易
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
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百
分之百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二个
交易日内,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
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
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
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
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
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
未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
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
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
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董事会
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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