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股份: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5 0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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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时
限召开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五条    《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提议人,提议召
开股东会会议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应标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并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八条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第九条   股东会的召集人及主持人应组织现场参会股东充分讨论议案
后表决。
  第十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就议案内容相关事项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答复。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是指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刊登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对
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
告。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
由董事会拟订草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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