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股份: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5 0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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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
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
(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及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
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
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在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相关委
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委员会会议
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
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研究制定公司 ESG 治理愿景,对公司 ESG 目标、战略规划、治理
架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
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七) 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重大信息披露进行审阅,并
提交董事会;
  (八)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九)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委员会任何一名委员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至少
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
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
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
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
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
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
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提
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本细则修改时,
由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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