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
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
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
为外汇、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
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
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
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
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
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 业
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有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
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
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
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二)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 审
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具
体运作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是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
(一)负责市场研究,提出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拟定、调整套期保值具体实施方案;
(三)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四)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
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五)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
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六)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定期对套
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交易相
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
施。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与
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分为套期保值计划和方案审批流程、套 期
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计划流程:财务中心负责起草套期保值计划后报董事长
审批,董事长批准后再根据本制度第三章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根据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套期保值计划执行。
套期保值计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
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
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风险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流程: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套期
保值计划范围内,财务中心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日常经营套期保值方案,
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做出审
批决定,批准后由财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一)财务中心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提供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数据、信
息及服务;
(二)财务中心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
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并 严
格控制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三)财务中心定期向管理层汇报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情况。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
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
(二)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三)对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
行;
(四)评估、防范和化解相关衍生产品业务的法律风险;
(五)制定并执行市场风险应对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六条 内部风险报告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
理层。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管理层应立即启动止损机
制;如果发生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财务中心应立即向管理层
报告,并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管理层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
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1)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2)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3)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4)公司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二)风险处理程序
应采取的对策,形成风险控制方案,并上报总经理审批;
期 保值风险处理工作会议。
第二十七条 财务中心应定期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交套期保值业务报告,报
告包括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汇报监督情况。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
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
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
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
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
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
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衍生品
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
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三十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
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等原始档案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等行为造成
的损失,由违规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 情
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相
关人员因违反保密制度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
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
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