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奥传感: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4 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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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
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会,应按《公司章程》、本规则的规
定和公司董事会通知或公告的办法履行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议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股东会依照议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
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
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临时股东会按《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条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十一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且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经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二)、(四)项对外担保情形,
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
除或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4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在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在上述
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或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
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董
事会在制订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说明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
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根据股东名册确定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召开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出席会议
人员的会议登记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其中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和会议议案等
文件至迟应于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一日备齐。
  第三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
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地点为:江苏省扬州市祥园路 158 号
公司会议室或公司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名册确认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相关证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应在公司通知的
登记日内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报送于公司联系部门,文件正本应当于股东会
召开日报送公司复核。
  第四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召开时,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需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遵守
以下规定:
  (一)须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载明发言人姓名、代表股份数(含受托股份数)
等内容,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指定。
  (二)发言人发言,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许可的,可以适
当延长。
  (三)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超过2次。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终止讨论。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在会议进行过程中决定中途休息。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及律师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六章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事项,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五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是:在股东会对关联
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主动回避,
出席会议股东、无关联关系董事及监事均有权要求会议主持人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
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因关联股东回避导致关联交易议案无法表决,则该议案
不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中作出详细记载。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六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六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出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
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2、由公
司董事会确定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反之则应
就所缺名额再次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为止。
  第六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
通过之日。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
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第八十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
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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