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奥传感: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4 20: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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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严格限制其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
上的“五分开”;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严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违反公司规范运作程
序,插手公司内部管理,干预公司经营决策,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
行为。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审计委员会
以及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具体对公司财务过程、资金流程等进行监管,加强对公
司日常财务行为的控制和监控,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时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
  第九条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实施
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
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
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外担保的有关
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有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是否有占用资金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对报送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必须经公司聘请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
事务所同时对公司年度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出具公
司年度审计报告和公司年度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若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
将立即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以资抵债等方式,限期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占用的公司资金;并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清理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
责任,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之便,
擅自批准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
担保,均视为严重违规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受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指使,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造成公司利益
损失的,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及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经济赔偿处分;造成
公司利益严重损失的,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济赔偿处
分,并动议免除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对因失职引起的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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