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
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应当将该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得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证券交易场所的
网站、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
要求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信息。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或者公司债务的重大变更,或者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7) 公司生产经营或其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 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
履行职责;
(9)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控制权协议出现变动,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11)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13)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或犯罪被有权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4)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5)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6)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1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师或者与会计师活动有关的任何其他资
料出现变动;
(20)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21)发行可借以取得或认购证券的债务证券、可换股票据、期权或权证;
(2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
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
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信息知情人进
行管理的机构或人员。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或
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3)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6)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7)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8)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
(9)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
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
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
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
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责
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
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管理。
第十六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
光盘、U 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并报送董
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
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
会秘书应当在前述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
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
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
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
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信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回购股份;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所
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九条项所列事
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 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及兄弟姐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
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
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
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
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本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
盘、U 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在内幕消息公布前必须采取所有合理步骤确保消息
绝对保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以下责任:
(一) 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
外泄露。
(二)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
范围。
(三) 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
人谋利。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或工作原因公司内幕信息需要向外部单位传递
时,公司相关部门或机构需向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告知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行为,公司将按
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有关信息的;
(二)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 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的;
(四)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的。
第三十条 涉及的处罚包括: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
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该规定。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
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
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
将交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
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企业社会统一信用
序 单位名称或自 与公司关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内幕信息获 信息公开披
代码或自然人身份 信息内容 备注
号 然人姓名 系 息时间 处阶段 取渠道 露情况
证号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
分别记录。
因工作关系获知内幕信息的其他单位、前述企业法人/行政单位之董事、监事、高管(或管理人员职务)、 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
母、子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