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奥传感: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4 2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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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
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该等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独立
董事二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
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承担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及决议执行等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
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
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
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
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提出
聘请、续聘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
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
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之间的沟
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
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
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
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审计委员会立即作出决议的,经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同意,可豁免通知
时限。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
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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