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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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止,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并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
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
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
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
个方面:
(一)是否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了定期报告及其他临时
信息的披露;
(二)是否按法定程序筹备、组织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会;
(三)是否完成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管理机构布置的工作;
(四)对董事会工作的建议情况以及董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执行情况;
(五)证券交易所年度评价及奖惩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根据考核情况,分别对董事会秘书提出以下奖励意见:
(一) 公司通报表扬;
(二) 物质奖励。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职责要求或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时,
经董事会提议,根据情节给予董事会秘书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根据证券交易所建议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
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
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
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董事会秘书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三)项及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
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
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书。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