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六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第六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公司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业绩考核要求,未发生《管理办法》
《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考核办法》的要求,且未发生《管理办法》《深交
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所持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 48 名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资格合
法有效,满足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张燃、林国芳、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