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 复星医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4 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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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复星医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
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5 年 A 股股票期权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核实后,
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5 年 A 股股票期权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名单及所涉 A
股期权数量。
  由于部分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不再属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经董事
会批准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所涉A股期权数量进行调整(以
下简称“本次调整”)。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 2025 年 A 股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份 A 股期权。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本公司现任执行董事、职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现任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其他经董事会认定的对本集团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
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人员;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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