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2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2025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明确意见。
(二)2025年9月23日至2025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未收到任何异
议,无反馈记录。2025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5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五)2025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明确
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情况
鉴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中 30 人因个人
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将前述
人员原拟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
分配。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39 人调整为 209 人,首
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183.60 万份与限制性股票数量 122.40 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
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
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授
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2025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
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授予权益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
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告》。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