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4 16: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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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0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暨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人民法院”)驳回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
“浙江千虹”);
  再审被申请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一,二审上诉人)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
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深圳永晟”或“标的公司”)。
  浙江千虹请求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 1021 号《民事判决
书》和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 09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书》;并请求法
院改判支持浙江千虹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即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违约金、赔
偿损失共计人民币 167,333,788 元)。
司已依照生效判决履行所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现已驳回浙江千虹的再审申请。
因此,本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约定公司及浙江千虹共同对深圳永晟进行增资,其中公司增资 25,000 万元认购
标的公司 22,313.2001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 21.5554%的股权;浙江千虹增资
《增资扩股协议》同时设置了自生效之日起一年的冷静期,浙江千虹在冷静期内
有权要求公司无条件回购其对标的公司的增资。随后浙江千虹向公司发函要求公
司履行回购义务。经综合研判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向浙江千虹回购其持有的深圳永晟全部股权,并已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前支付
了全部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35,421 万元,该回购事项已全部按期完成,具体详见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8 日、5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永晟增资
扩股公司放弃部分优先认购权暨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
于深圳永晟增资扩股事项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该回
购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
   一审情况: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与深圳永晟收到了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舟山中院”)发来的(2024)浙 09 民初 4 号案件材料(包
括《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浙江千虹主张公司与深圳永晟在前述增
资、回购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舟山中院判令
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违约金、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 167,333,788 元。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判决书》,判决如下:
千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3,000,000 元。
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210,000 元。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74)。
   二审情况:公司、深圳永晟、浙江千虹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起了上诉,该
案件经过二审审理,公司与深圳永晟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出具的(2024)浙民终 10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99)。
  公司、深圳永晟已按照判决支付浙江千虹违约金,本案已结案。
  再审申请审查阶段:浙江千虹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浙民
终 1021 号终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5 年 7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向公司送达《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浙江千虹的再审请求如下:
级人民法院(2024)浙 09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书;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37)。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最高法民申 3205
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千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公司、深圳永晟已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全部履行本案所有生效判决义务。案
件履行完毕后,浙江千虹因对生效民事判决不服,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最高人民法院现已驳回浙江千虹的再审申请。因此,本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
回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民申 3205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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