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材料
证券代码:603339
议案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 4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
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
制定以下会议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
到会场签到并参加会议,未经登记参会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网站发布,大会现场仅提供会议议程及公共借阅的会议资料。
即席发言。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
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
记的先后顺序发言,每名股东或其代理人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 分钟。
东大会议题无关、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有损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
或相关负责人有权拒绝回答。
操作程序等事项可参见本公司 2025 年 10 月 28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如有违反,会务组人员有权加以制止。
由监票人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需由现场和网络表决合并
统计。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基本情况
二、会议议程
序号 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与会股东和代理人填写《表决票》 进行表决,由一名监事及一名律师、两名现
场股东代表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工作人员统计表决结果,并由通力律师事
务所律师作现场见证。
(1) 见证律师宣读表决结果及法律意见书。
(2) 与会人员签署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3)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
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相应修
订《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
则。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目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李
昌莲女士、独立董事刘云女士及董事杨志城先生组成,其中李昌莲女士担任审计委
员会主任委员。取消监事会后,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保持不变。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及《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其中《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更名为《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此次
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
订本章程。 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总经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
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管。 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黄杰等 91 人。公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黄杰等 91 人。公
司成立时发起人以南通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司成立时发起人以南通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截至 2012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 截至 2012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
产 人 民 币 214,434,661.44 元 按 照 1: 产 人 民 币 214,434,661.44 元 按 照 1:
民 币 15,000 万 元 , 其 余 人 民 币 民 币 15,000 万 元 , 其 余 人 民 币
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出资所对应的净资产 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出资所对应的净资产
对公司进行出资。 对公司进行出资。
公司发起人股东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如 公司发起人股东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如
下: 下:
编 持有股份 持股比 编 认购股份 持股比
发起人 发起人
号 数(股) 例 号 数(股) 例
合 150,000,00 100% 合 150,000,00 100%
计 计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元。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9,441,175
股, 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持股计划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为公司利益, 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
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
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 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 (五)项、第(六)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数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 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 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为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
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
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其他情形的除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 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
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义 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
务。 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
的表决权; 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
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 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 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起诉讼。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
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法院提起诉讼。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法院提起诉讼。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
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
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
股; 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五)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五)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删除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滥用控制权或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合法权益;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
(二)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责任。
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三)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件;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四) 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五)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 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
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 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 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职权: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亏损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决算方案; 议;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
(十) 修改本章程; 事项;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出决议;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产 30%的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 划;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项。
划;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出决议。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则应取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则应取绝
对值计算。 对值计算。
前款所称“交易”, 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 前款所称“交易”, 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 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等); 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等); 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 可以免于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 可以免于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 (一)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一)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
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 交易;
交易;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
(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的。
的。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
项, “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项, “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之一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二)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 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三) 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 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形。 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非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非
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 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
助的情形除外。 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资助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包括承 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 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的, 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
(一)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 (一) 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
事项; 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法人, 公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法人, 公
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如 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如
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 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
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法人的 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法人的
股权比例的, 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 股权比例的, 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
审议的规定。 议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交易, 可以免于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交易, 可以免于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披露: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披露:
(一)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 (一)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
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 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 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
资助等; 资助等;
(二)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 利率水平不 (二)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 利率水平不
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且公司无需提供 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且公司无需提供
担保; 担保;
(三)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三)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
(四)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券) ;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四)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
(五)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
息、红利或者报酬; 业债券) ;
(六)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 (五)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
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息、红利或者报酬;
外; (六)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
(七)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 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除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外;
自然人外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七)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
(八)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除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九)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自然人外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董事人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董事人
数不足 6 人时; 数不足 6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分之一时; 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 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 面反馈意见。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
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 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面反馈意见。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 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
得监事会的同意。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
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 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 关股东的同意。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 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
证券交易所备案。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例不得低于 10%。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交有关证明材料。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交有关证明材料。 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六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表决并作出决议。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
公司的股东; 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日; 司的股东;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序。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序。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
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江海大道
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通公路 3888 1180 号。股东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
号。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第七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 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
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 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票的指示等;
(五) 委托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 委托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删除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第七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第七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除确有正
当理由且事先已经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
人提出请假外,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
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董事、监事、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需要在股东大会上接受质询的, 不得请
假。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审计
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名监事主持。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主持。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
召开股东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
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 董事会应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第七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释和说明。 明。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级管理人员姓名;
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年。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决议通过: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议通过: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损方案;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损方案;
和支付方法;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法;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四)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 整或者变更;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报表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事项。 项。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 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会表决。
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或由
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名, 提交股东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利。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 提
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行表决时, 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 1
时, 如拟选董事的人数多于 1 人, 实行累
人, 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应
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遵
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循以下规则: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
(一) 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所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
(一) 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董事候选人;
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所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所
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
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所
(三)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 如股东所使用
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选票数, 则选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
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投票权数, 该股东的选票作废;
(三) 公司选举监事时, 出席会议股东所拥
(四) 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
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
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
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
(五) 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
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
相等, 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
人;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
(四)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 如股东所使用
数时, 股东会应当依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
对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
选票数, 则选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投票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
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
实行累积投票。
的投票权数, 该股东的选票作废;
(五)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
(六) 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得票数相等, 且得票总数在董事、监事候
选人中为最少,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
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 股东大会应当依照
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再次
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
的, 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互联
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一)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 重大资产重组;
(三) 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 单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
金的金额达到 1 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 10%以上的
(含本数);
(五) 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删除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
该公司债务;
(八) 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
影响的相关事项;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或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
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 公司将依据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提供的网络技术支持并遵守有关规定,
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均
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形式表决
权。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
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进行表决。 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并说明股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 并说明股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
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 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会现场、网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 提案的,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就
决议作出后就任。 任。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
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 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偿;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施, 期限未满的;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施, 期限未满的;
任上市公司董事, 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
他内容。 尚未届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他内容。
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
履职。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一百〇五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换,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
任, 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届满, 可连选连任, 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
解除其职务。
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
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
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二分之一。
一。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
(一)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或由单独或
(一)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事会或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所有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东提名, 所有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 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通知的形式披
(二) 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通知的形式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三)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董事候选人
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董事候选
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行董事职责;
履行董事职责;
(四)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四)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五)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
(五)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
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 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 新任董事
(六) 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 新任董事
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一)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收入;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
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内幕消 过,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息或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或者进行交易;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
为己有;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并归
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 为己有;
偿责任。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
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 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
规定。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务范围; 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务范围;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完整;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完整;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况。 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最低人数, 或者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
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
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在改选出的董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虽有前述约定,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 职务。虽有前述约定,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
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职务。 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辞去职务。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 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
限两年内仍然有效, 对其公司商业秘密的 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两年内仍然有效, 对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 其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密成为公共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共信息。其他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任之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长短, 以及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 对因其擅自离职使 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公司造成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 对因其擅自离职使
未解除而不能辞职, 或者未通过审计而擅 公司造成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 须承担赔偿责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
任。 未解除而不能辞职, 或者未通过审计而擅
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 须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担赔偿责任。
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任。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
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删除
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大会负责。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由公司职工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 召集股东会,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方案;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 等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赠等事项;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和奖惩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和奖惩事项;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查总经理的工作;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查总经理的工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东会审议。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不
公司事务的董事 1 人, 不设副董事长。董
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事长、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以全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
会会议。 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 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八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相应的
实施细则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删除
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各专门委员会实
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负责召集和主持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会议。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负责召集和主持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会议。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计师事务所;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计师事务所;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正;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
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并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 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会
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 并由 议。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会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
议。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
名,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负责召集和
第一百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
主持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名,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负责召集和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主持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会提出建议:
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议: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件成就;
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件成就;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任或解聘。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和第一百〇四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代表公司开展重大的对外经营活动; (八) 代表公司开展重大的对外经营活动;
(九) 决定公司人员的招聘、奖惩和解雇; (九) 决定公司人员的招聘、奖惩和解雇;
(十) 在需要时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 可设 (十) 在需要时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 可设
立和撤销分支机构及办事处; 立和撤销分支机构及办事处;
(十一) 决定公司日常工作的重大事宜, 包 (十一) 决定公司日常工作的重大事宜, 包
括但不限于制定价格; 括但不限于制定价格;
(十二) 购买、租赁公司所需要的资产; (十二) 购买、租赁公司所需要的资产;
(十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四)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总经理有权批准的事项, 如法律、行 上述总经理有权批准的事项, 如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 《上海证券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须提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须提
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按照有 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按照有关
关规定执行。 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删除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删除
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 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二名, 职
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
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
司承担;
(九) 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可以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
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
准。如《监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
在相互冲突之处, 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披露中期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 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
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任意公积金。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 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
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
为: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公司将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生
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回报等情况,
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者
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配。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
回报, 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 回报, 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在有关决策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在有关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和公众 众投资者的意见。
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
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 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一)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不
(一)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不 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
(二)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 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
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 发展;
发展; (三)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 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四) 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五) 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五) 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一)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
(一)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 要求: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公司董事
要求: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公司董事 会应当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
会应当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利润分配
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利润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方可
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披露。
并披露。 (二) 审计委员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
(二) 监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 序和要求: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利
要求: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 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并经半数以上审计
案进行审议, 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 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
过。 (三)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
(三)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 序和要求: 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通过利润
程序和要求: 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 分配预案后, 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
配预案后, 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 东会审议, 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大会审议, 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后, 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发事项。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如下: 如下:
(一) 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 (一) 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
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 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二)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
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 除特殊情况外, 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 除特殊情况外,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 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
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在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在
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 公司可以进行 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 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中期现金分红。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且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且超过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募集资金投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募集资金投
资的项目除外); 资的项目除外);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 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
的。 的。
(三)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三)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 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
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 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 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 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
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 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以上(包括 10%)的事项。根据本 资产 10%以上(包括 10%)的事项。根据本
章程规定,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 章程规定,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
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审议后, 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四)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 并且董事会认 (四)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 并且董事会认
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并提交股东 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会审议。
(五)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 (五)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
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 可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 可
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拟定。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拟定。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
调整方案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与董事会拟 政策调整方案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与董事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一并提交股东大会批 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一并提交股东会批
准,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准,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安排通过证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 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
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提供便利。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 便利。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
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 该议案在提交股 年现金分红比例的, 该议案在提交股东会
东大会批准时, 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 批准时, 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
进行表决。 决。
(六)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六)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
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
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
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
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改信息披露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
正。 其及时改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并对外披露。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章 通知 第八章 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话、 删除
公告等形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并不因此无效。 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
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新设的公司承继。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
应的分割。 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 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上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低限额。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
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
润。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
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权 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
散公司。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
章程而存续。 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
过。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条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一)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
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
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 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
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申请破产清算。
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清算组应当将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人。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 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
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登记。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法履行清算义务。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
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
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 第二百〇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将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事项不一致的;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三) 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 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
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 但其持有的股份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重大影响的股东。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 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
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 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定相抵触。 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时,以在江苏省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 歧义时, 以在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
“以内”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
“以
都含本数; “以下” 、“超过”
、“低于”、
“少 内”都含本数; “过” 、“超过”
、“低于”、
于”不含本数。 “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事规则。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本次将原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
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修订后,制度条款序号依次进行调整,涉及
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相应变更。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四方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根据上述《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予以同步修订。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
以工商登记相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二 关于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则》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修订了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制定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