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42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维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担保人名称
“维维国贸”)
本次担保金额 10,000 万元
担保对
象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37,600 万元(含本次)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经营需求,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维维国贸在该行申请的
最高债权额 10,000 万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
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
计 2025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自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公司及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4.5 亿元。具
体内容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2025 年 5 月 10 日披露的《维维股份
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5-008)及《维维股份
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维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公司持有维维国贸 90%股权,全资子公司维维乳业有限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持有维维国贸 10%股权
法定代表人 孟召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749577805T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28 日
注册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 2218 号西楼 1815 室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国内贸易,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食品农产品、
经营范围 饲料的销售,食品流通,销售本公司投资方的自产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项目 /2025 年 1-9 月(未
/2024 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55,031.73 37,478.39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41,585.73 24,248.62
资产净额 13,446.00 13,229.77
营业收入 33,782.46 59,073.21
净利润 216.23 3,195.06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乙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维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最高债权本金 10,000 万元
保证范围: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
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
和。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
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
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只要主合同项
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
担保责任。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
折算。
保证期间:从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
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
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
独计算。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
(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
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
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
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
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
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正常运作,有利于提高子
公司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
担保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
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
影响,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预计 2025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6,100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22%。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为45,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08%,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