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200085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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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于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
是由 2025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召 集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
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松江区正泰科沁苑思
贤路 3255 号 3 号楼 A 栋 4 楼会议室一召开,
公司董事长陆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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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3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的
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48 名,代表股份
总数为 160,039,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596%。公司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
格。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会无
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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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见证公司现场投
票表决,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与正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721,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152%;反对 3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845%;弃权 5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02%。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
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就上述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因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审议内容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
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
办律师为张隽律师、龚立雯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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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张 隽
龚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