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5-119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03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03日-2025年11月0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03日上午9:15至9:25和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03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王敏女士
公司董事长许开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王敏女士主持。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北省荆门市
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3号)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5年10月1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84人,代表股份591,51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1.60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65,943,10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74人,代表股份
股东2,974人,代表股份125,573,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27%。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74人,代表股份125,573,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4627%。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持有人委托代表0人,代表
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124,299,057股,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回购股份数量为25,37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0%,在计算股东
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9,501,7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94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159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325,8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1.0432%;反对 10,307,1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8.2081%;弃权 94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7486%。
关联股东张坤先生、吕志先生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数量为 767,2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580,17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0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7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230,6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0.9675%;反对 10,31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8.2147%;弃权 1,0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178%。
表决结果:同意 580,5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19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0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576,5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1.2429%;反对 9,80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7.8056%;弃权 1,19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9515%。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1,09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20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0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5,151,0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1.7005%;反对 9,21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7.3385%;弃权 1,20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6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961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戴毅律师与陈晓璇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