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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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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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
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
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上述通知中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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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关于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
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3 日 9:15-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80,710,6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4666%(截至股权登记日,
公司总股本为 128,903,167 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1,732,884 股,该等
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下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9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200,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67%。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3,911,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5.9833%,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2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 3,200,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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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 2025
年 10 月 29 日 15:00 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
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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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由股东推选的代表
和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83,882,1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5%;反对 3,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8%。
同意 83,882,1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5%;反对 3,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7%;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8%。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83,803,754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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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83,805,754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07 股。
同意 83,803,755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8 股。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83,805,754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07 股。
同意 83,803,754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7 股。
同意 83,803,752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5 股。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
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已获得《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通过,特别决议事
项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完成了会议
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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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