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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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在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后,实施了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时存在部分激励对象不符合授予条件的情
形,根据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现对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
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等中介
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 年 9 月 3 日,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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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
应法律意见书。
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
于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
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调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说明
(一)调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2025 年半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不以公积
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执行完成。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11,171,000 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
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
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0995426 元/股计
算。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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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6.12 元/份调整为
(二)调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情况说明
鉴于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1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
提交离职申请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形,不符合激励对象授予条
件,共计取消拟授予上述 12 名激励对象的股票增值权 263,210 份。根据《管理办法》、
公司《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
公司对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
对象由 501 名调整为 489 名,拟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总数由 8,800,000 份调整为 8,536,790
份。本激励计划调整后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增值权 占授予股票增值权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数量(份) 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境内外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
(489 人)
合计 8,536,790 100.00% 0.35%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股票
增值权的数量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一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调整后的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调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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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
认为:鉴于公司在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后,实施了 2025 年半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同时存在 12 名激励对象不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调整 2025 年股票
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5 年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相关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增值权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
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系按照《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所进行,且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
程》的规定和《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大洋电机对前述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以及相应的
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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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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