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3 21: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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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 年 十一 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厦门弘信电子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
         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前将该候选人
      的有关资料报送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
      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续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
            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正式任命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指定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问
          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
          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
       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登记,经董事会秘书复核,由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
       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为公司重大政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董事会有关动议或董事长安排的有关工作事项,提出具体意
       见,报董事长审批后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二十三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与信息披露有关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
       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
       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
       职责得到依法执行,并因对其委托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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