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3 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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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 年 十一 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自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额的 25%;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六)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本条第 1 款约定的“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
      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
       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
       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
       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
       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前 15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
       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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