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 年 十一 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以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公开募集前,应根据公
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拟
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
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投
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
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
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公司审
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部分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在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
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
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
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
报告》”)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
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
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
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
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
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
募集资金投向。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
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
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
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
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
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
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除满足本办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
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
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
(四)经董事会审议,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
确表示同意。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
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必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
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存在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
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
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
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
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
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
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资金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
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