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丰能源: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3 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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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
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董事选举。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
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
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六条   股东会对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每个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拟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集中投给一
位或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对每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
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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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具体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投票时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所拥有
的有效投票权选举票数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将选举票数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
以投给多名候选人。
  股东投票时,在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投票选举
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设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对提案组内一名或几名董
事候选人集中行使其拥有的全部选举票数后,对提案组内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
票权。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有效投票权选举票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
的选举票不作为有效投票,视为弃权。股东投票少于其拥有的全部选举票数时,该投票
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
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
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
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
  第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
投票。
  第十一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
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
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
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四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及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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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得票情况,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候选人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
当选的董事。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
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实施细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再次选举仍采用累积投票制,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
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少于”、“超过”、“低于”、“以
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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