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最具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
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并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
成为最具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具体开立及管
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
的有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使用部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成为最具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
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使用,为关
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
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
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
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按照公司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
成为最具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
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
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
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成为最具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
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
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
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
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
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
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
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
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成为最具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
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改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
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
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
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
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依据《规范运作指引》第 6.3.13 条、第 6.3.15 条、第 6.3.23 条第二款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由董事会作出
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成为最具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利于增强公司
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
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上市规则》等的
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
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
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成为最具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
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
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
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基本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
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
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
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成为最具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三十三条 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
受重大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应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
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成为最具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