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丰能源: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3 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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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 A0524号
致: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九丰能源”)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西九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九丰能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九丰能源于2025年10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
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地址、联
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九丰能源于2025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在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会议议程,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查验,九丰能源董事会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2025年11月3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耀中广场A座2116公司大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建国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九丰能源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16名,代表股份448,819,64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5.222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九丰能源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
议,表决结果如下:
  经表决,同意股份448,732,840股,反对股份66,600股,弃权股份20,2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
  经表决,同意股份448,716,940股,反对股份66,100股,弃权股份36,6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1%。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448,718,440 股,反对股份 65,400 股,弃权股份 35,800 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5%。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448,718,440 股,反对股份 65,400 股,弃权股份 35,800 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5%。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446,809,340 股,反对股份 1,974,500 股,弃权股份 35,800 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21%。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446,814,640 股,反对股份 1,975,300 股,弃权股份 29,700 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33%。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446,815,440 股,反对股份 1,974,500 股,弃权股份 29,700 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35%。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446,813,640 股,反对股份 1,976,300 股,弃权股份 29,700 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3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446,818,240 股,反对股份 1,974,500 股,弃权股份 26,900 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1%。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
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446,818,440 股,反对股份 1,974,300 股,弃权股份 26,900 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1%。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446,818,240 股,反对股份 1,974,500 股,弃权股份 26,900 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446,818,240 股,反对股份 1,974,500 股,弃权股份 26,900 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1%。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446,818,040 股,反对股份 1,974,500 股,弃权股份 27,100 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446,814,140 股,反对股份 1,978,600 股,弃权股份 26,900 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32%。
  经表决,同意股份448,707,440股,反对股份67,800股,弃权股份44,4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
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
九丰能源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的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一平
                                 付涵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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