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澳环保: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3 18: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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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澳环保”)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0 月 17 日公司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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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嘉澳环保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
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下午 13:30 在公司二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3 日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截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 493,400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据此,在
计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6,332,486 股。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1,076,1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115%,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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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名,均为
截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835,4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9.086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
东 大 会通 过 网 络 投票系 统进 行 表 决的 股东共 计 60 人, 代 表有 表决 权股 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240,6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53%。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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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68,0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2,5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1%;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6%;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053,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8,0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83%;反对 21,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1%;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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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059,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3,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9%;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96%;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059,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3,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9%;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96%;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068,0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2,5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1%;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6%;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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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059,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3,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9%;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96%;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059,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3,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9%;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96%;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059,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3,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9%;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96%;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068,0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2,5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1%;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6%;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068,0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2,5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1%;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6%;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069,0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3,5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77%;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8%;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069,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3,8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9%;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8%;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069,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3,8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9%;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8%;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069,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3,8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9%;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8%;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059,7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4,2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81%;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96%;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1,068,0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2,5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1%;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6%;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 2 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1-3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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