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3 1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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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5-09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9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1/11       -       2025/11/12       2025/11/12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9 月 25 日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611,774,18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0.0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45,059,676.56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1/11     -      2025/11/12    2025/11/12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本公司其他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自行
缴纳所得税。
  (1)对于本公司 A 股股东中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81 元人民币。
如相关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股东可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根据商务部《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
操作指引》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股东,由本公司根
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
所本公司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81 元人民币。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
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
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以外,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其他非居民企业的股东,
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
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后自行缴纳,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 元人民币。
  (5)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
司 H 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本公司已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签订《港股通 H 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结算作为港股
通 H 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将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
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 H 股股票投资者。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将按有关股份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和《关于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7 号)的规定:对内地
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
本公司 H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
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
本公司 H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 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
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
  联系电话:010-83567795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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