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通信: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1 0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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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Huiyuan Optical Communications Co.,Ltd.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汇源光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披管理制度》”),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
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
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编报要求、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
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
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
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
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
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
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
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
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信披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披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
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
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出现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
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分子公司和人员的年度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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