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科技”、
“上市公司”、
“公司”)
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张浔、刘新平等 43 名交易对象购买北京高威科电气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100.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
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
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价,确保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不涉及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
作,完善健全已建立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
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并经交易对方承诺,本次交易能在约定期限内
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
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