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科技”、
“上市公司”、
“公司”)
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张浔、刘新平等 43 名交易对象购买北京高威科电气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威科”)100.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本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
预案)》中详细披露了进展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
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出资不
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
障碍。
威科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由提供产品向成套解决方案及系统化服务模式的升级,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市场
竞争力,也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与长远发展潜力,增强抗风险能力,且
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