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科技”、
“上市公司”、
“公司”)
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张浔、刘新平等 43 名交易对象购买北京高威科电气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100.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分析,认为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以下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