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部审计制度,规范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
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三花智
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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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
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且人员不得少
于三人;负责人一名,为内部审计部门专职人员,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电子计算机等
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能不断通过后
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
内部审计业务;
(三)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
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责任心:
(一)在工作中要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对被审单位蓄意刁难,以权谋私,更不
得玩忽职守,拖拉扯皮,贻误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屈从他人意志,不
隐瞒事实真相,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计任务。
(二)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存在的问
题,要帮助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单位改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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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经济效益。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
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
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
控制和干扰。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
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
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公司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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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
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归档程序、办法以及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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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
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 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 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 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 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 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 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管理会议,参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并督
促落实;
(二) 可以随时调阅、查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盘点
被审单位(部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采取必要审计手段,查阅和审核有关信
息资料;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报送有关资料;
(三)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
明材料;
(四) 要求被审单位(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
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 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或根据审计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对
审计意见采纳、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经
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
领导。内部审计部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
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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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处
理意见,进行考核和通报;
(九) 责令被审计单位(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
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十) 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
行审计;
第十九条 被审单位(部门)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内部审计部门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价
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
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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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
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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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
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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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
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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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一般程序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方针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
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做出合理安排,制
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时间表;
(三)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
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组可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
配合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被审计对象认为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审计的,可向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要求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审计人员认为自
己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应当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回避
申请,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决定;
(五)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组织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就审计事项
进行有关的情况介绍。审计人员可采用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
实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内部审计人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相关
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
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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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情况、存在问题、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内
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
设性;
(七)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稿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函复审计组,逾期未函复的视
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对象函复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
门负责人审核。审计部门负责人根据函复意见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同意审计结论或
无重大异议,且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在权限内可以处理的,按审计认定的事实、审
计事项的评价和建议签署审计报告或审计处理决定书。对于审计结论有重大异议的,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与总经理就该事项向董事长报告,并由董事长签署书面意见。审
计组根据董事长审批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处理决定书;
(八)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从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对象必须
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自接到审计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
报告审计部;如果对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向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申诉;也可向审计
部申请复议,复议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的,复议期限可适当延
长,审计部应将延长的期限和原因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在提出异议期间审计决定
不中止执行;
(九)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可进行
后续审计和复查;
(十)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审计
档案保存期为十年;
(十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由公司法律部门参与,做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违
法违纪行为,审计机构应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司法律部门处理。
第六章 审计环境保障及奖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应当让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或了解;
(二)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等有关资料,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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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供给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的事项,应
给出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纳入公司财务预算,必要的办公
条件应予以保障;
(四)审计人员培训应列入年度计划,所需的时间和经费应予以保证;
(五)对从事外勤审计作业的审计人员可以参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五条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审计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六)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八)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九) 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七条 对为审计提供直接线索或举报等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失职、渎职的审计人员,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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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