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
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编制、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
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
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
形: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
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
正公告。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报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
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及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收集、
-2-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
审计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
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将书面报告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追究
第十条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
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轻重或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对提供需披露
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
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高
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
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3-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