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花智控: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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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香港《证券及期
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证
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可以接触、获取公
司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部门。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
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相
关规定,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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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条件的媒介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介”)正式公开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列示的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效;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证券法》列示的可能对公司的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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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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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完整的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
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姓名或者
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
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建立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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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
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
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
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
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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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情况,同时向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的同时,应同时报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在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
送和保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
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他人调阅、拷贝。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悉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
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二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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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
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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