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
构”)、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及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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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
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
在境外披露。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
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
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
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
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在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
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
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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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
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以下简称“A 股”)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
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
资股(以下简称“H 股”)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www.hkexnews.hk”,依据《香
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同时在
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 A 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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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H 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并予以披露。H 股年度业绩公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半年度业绩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披露。公司刊发 A 股季度报告的同时,应相
应刊发 H 股季度业绩公告或季度业绩公告。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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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
《香
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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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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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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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适用监管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
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
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
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
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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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
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应对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
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四)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公开披露;
(五)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
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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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五)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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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 (四)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适用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条 ?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
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
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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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
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适用监管机构规定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
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部门的
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
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
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
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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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
形的,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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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
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
年。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
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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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
点、交流内容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
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
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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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
应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董事会办公
室供社会公众查阅。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
有关资料。
??第十章 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
的人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
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收
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
给予配合。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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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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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