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花智控: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2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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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的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会成员中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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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机构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
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
责审计的机构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
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监察与协调,并
检阅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
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
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其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
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
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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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并至少每年与
公司的审计师开会两次;审计委员亦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
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
察主任或审计师提出的事项;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财务汇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主要包括:
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
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响应进行研究;
须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
监察其成效;
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响应;
出的事宜;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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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披露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
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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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
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连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连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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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连交易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连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设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
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
会议或者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
要,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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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董事可以在发出合理通知的情况
下在合理的时间查阅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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