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31 日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能够决定其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
的公司)及附属公司(合称“本集团”)关联交易活动,保证本集团与各
关联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
易行为不损害本集团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关联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关联人范围,并按照相应规定
履行关联交易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进行交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
别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作出考量,并依照两者之中更为
严格的规定为准判断交易所涉及的各方是否为本集团的关联人、有关
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适用的决策程序及披露要求。交易各方不得
隐瞒关联/连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条 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
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
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三)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
同时规范相关信息的披露;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四条 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并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及批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本集团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监督
职责,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
度;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制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核算
关联交易金额和确定交易进展,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关联交易的披露;
内控审计部门可以对本集团的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方包括: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
)及
配套指引定义的关联方;
(二)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联
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及其他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定义的关
连人士。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有关规定,本集团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或本集团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联
方透过其与交易所涉及的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或其它通过约定可
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等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本集团关联人名单,并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途径和内容报
备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四)回避表决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从严掌握关联交易的批准权限,以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界定的披露和批准权限更加严格者为准。
本集团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拟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相关部门或
子公司应提前将关联交易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交易各
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对方优势、交易标的、交
易目的和必要性、对公司的影响、交易的数量、价格及定价原则、总
金额、付款安排等)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
易审批权限,对交易金额进行测算后反馈意见。拟发起关联交易的相
关部门或子公司应结合董事会办公室反馈意见,依据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
公司有权审批层级决策。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定价:
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参照下
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
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
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
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四条 须披露的关联交易,拟发起关联交易的相关部门或
子公司应在董事会办公室指导下拟定相关议案,提交有权审批层级决
策。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应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应当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要求聘请律师、
会计师、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或意见,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交易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董事会应当将该关联交易提交
股东会审议,该关联交易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为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有关审议标准和信息披露程序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履行。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股东及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本集团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人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或
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作出决策。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与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关联人与本集团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
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
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关联董事”按《上交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
义者分别确定。
(四)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股东及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八条 若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在股东会休会期间发生并须即
时签约履行的,董事会可经审查后,与有关关联人签订有关关联交易
协议、合同;但该等协议、合同仍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才会生效。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合同签订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
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以终止或修改原协议、合同;补充
协议、合同经股东会确认或履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合规
程序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关系”等在《香港上市规
则》语境下与“关连交易”、
“关连方”
、“关连关系”等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以中英文编制,倘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
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