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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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5)第332号
致: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德明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沈琦雨律师、
李翼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5日在指定媒体上刊载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的公告,《股东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等相关事项。2025
年10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变更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的公告》
(以下简称《关于变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的公告》,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对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进行了变更。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方式作出,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变更的通知已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两个交易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对象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议于2025年10月31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圳市福田区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
深圳新一代产业园4栋4楼银湖山厅如期召开;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股东提供本
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至9:25,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表决方式与《股东会通知》《关于变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的公告》中所告知的时
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杜铁
军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31人,代表股份104,102,59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83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9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93,059,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61%。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412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11,042,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70%。
(3)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12,566,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85%。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信息与截至2025年10月28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等与
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及相关身份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信达
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088,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2,551,707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2%;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088,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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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2,552,007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6%;反对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4,0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4,5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2,536,61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1%;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弃权24,593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7%。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
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情况和合并表决情况统计
数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投票结果,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当场
公布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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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经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载一致,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
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