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科: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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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22        证券简称:联泓新科           公告编号:2025-045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3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 2 号融科资讯中心 C 座南楼 15
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郑月明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表有表决权股份 1,062,594,1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612%。其
中:
  (1)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3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43,2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6%;
  (3)通过现场与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共
计 4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757,7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36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4,843,2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6%。
  上述统计结果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细微差
异,如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下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范启辉律师、陈安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并通
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9,390,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985%;反对 3,093,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0,553,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562%;反对 3,093,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44%;弃权 1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59,376,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972%;反对 3,089,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0,539,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372%;反对 3,089,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86%;弃权 12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范启辉律师、陈安琪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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