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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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十月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闽理非字第 234 号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严建云律师、高亚玲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25〕7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
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观海 B 座 21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倪辉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3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924
人,代表股份 17,606,1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483%。其中:1. 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889,0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792%;
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21 人,代表股份 16,717,12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3.369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
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14,5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5036%;反对 48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7791%;弃权 302,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14,5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659%;反对 48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42%;弃权 14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99%。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对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22,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9799%;反对 580,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2954%;弃权 303,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22,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375%;反对 580,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52%;弃权 14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73%。
   (三)审议《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623%;反对 1,970,376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914%;弃权 289,85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5,9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493%;反对 1,970,3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924%;弃权 13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82%。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492%;反对 1,965,476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636%;弃权 297,05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3,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361%;反对 1,965,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644%;弃权 13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95%。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425%;反对 1,992,676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181%;弃权 306,25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07,2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275%;反对 1,992,6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02%;弃权 14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22%。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845%;反对 1,980,576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493%;弃权 310,95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14,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699%;反对 1,980,5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509%;弃权 15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92%。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311%;反对 1,976,376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255%;弃权 306,95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22,8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169%;反对 1,976,3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268%;弃权 14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272%;反对 1,980,1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471%;弃权 339,0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86,9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112%;反对 1,980,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86%;弃权 18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02%。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895%;反对 512,9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32%;弃权 334,05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59,2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490%;反对 51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95%;弃权 17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15%。
同意 15,337,1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123%;
反对 1,962,2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454%;弃
权 306,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37,1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989%;反对 1,962,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460%;弃权 14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408%;反对 1,968,2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95%;弃权 330,9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06,9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258%;反对 1,968,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804%;弃权 17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38%。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严建云
                      经办律师:
                              高亚玲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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