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专项法律意见
致: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尔智家”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尔智家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半年度利润分
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
关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就相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扫描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扫描件、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专项法律意见
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
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
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数量为 64,384,670 股。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披露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部分 A 股社会公众股份
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部分公
司 A 股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40 元/股,拟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个月内。根据公司说明,自《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公告》披露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公司新增回购 A 股股份 4,536,300
股。
专项法律意见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回购账户内共计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由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披露日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
市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
基于以上情况,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可参与利润分
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公司 2025 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
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69 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每股现金股利为人民币 2.69 元/股。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公司 A 股总股本 6,254,501,095 股,扣除 A 股股份回购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以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 A 股收盘价格 26.81 元/股计算:
(一)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2692
元1。
根据《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保持分配总额
专项法律意见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
(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6.81-0.2692)
+0]÷1=26.5408 元/股
(二)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计算的 A 股除权(息)参考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
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总股本=(6,185,580,125
×0.2692)÷6,254,501,095=0.26623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6.81
-0.26623)+0]÷1=26.54377 元/股
(三)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根据《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
及测算结果: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26.5408-26.54377|÷26.5408×100%≈0.0112%
因此,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利人民币 2.69 元(含税),调整为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692 元(含税)。
专项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
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慕景丽
经办律师:
李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