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郑
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当日内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告知证券事务部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
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五)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
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 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
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
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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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证券事务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事务
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应
在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
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涉及的信息及其持续进展情况。主要包括:
(一)定期报告事项;
(二)日常交易重大事项
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日常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接受劳务;出售
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承包等业务),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同。
(三)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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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执行。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拟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定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关联交易;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项。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或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体计算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重大经营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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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六)其他重大事项
话、邮箱、网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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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发生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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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其他不当履行社会
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形;
第十二条 上述重大事项在公司公告后,出现如下进展事项:
(一)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
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二)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
(三)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四)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
(五)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
或者变化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
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在发生当日
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
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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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介机构就重要事项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预报本单位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事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已报告的事项发生重
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相关单位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
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
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向证券事务部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
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
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单位或部
门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责任和处罚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事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
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将追究相应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和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发现未报告的重大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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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人询问重大事项进展情况,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答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若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相符合的条款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