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职业操守,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
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子(分)公司的
负责人、公司以及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相关
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
规则》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
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责任与权利对等、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及附注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
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一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八) 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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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
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
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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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