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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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关于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黄浦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
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決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上海新
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
(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 13:30 时在上海市北京东路 668
号东楼 16 楼多功能会议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峥嵘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25 年 10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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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2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297,137,30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1251%,
其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7 名,均为截至 2025 年 10 月 2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6,065,628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12.7808%。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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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事会并修订 网络投票情况 210,435,671 407,830 228,180
《公司章程》 合计 296,475,999 407,830 253,480
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44,600,736 407,830 253,480
现场投票情况 86,040,328 0 25,300
网络投票情况 209,687,975 1,156,226 227,480
司《股东大会
合计 295,728,303 1,156,226 252,780
规则》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43,853,040 1,156,226 252,780
司《董事会议 网络投票情况 209,670,175 1,203,026 198,480
事规则》的议 合计 295,710,503 1,203,026 223,780
案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43,835,240 1,203,026 223,780
司《独立董事 网络投票情况 209,690,975 1,156,226 224,480
制度》的议案 合计 295,731,303 1,156,226 249,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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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43,856,040 1,156,226 249,780
(二)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得票数(股)
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4,792,180
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4,050,480
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4,038,116
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3,990,482
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3,990,177
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4,365,359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得票数(股)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4,024,652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4,175,391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44,013,450
根据表决情况,以上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