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672 号
致: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在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公司一楼大会堂召
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
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股东大会通
知》。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 14 点 30 分在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公司一楼
大会堂召开,由董事长陈庆堂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涉
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2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3,710,1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1,260,99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956%。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9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49,14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3,469,3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733,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691%;反对 229,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82%;弃权 10,9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2,794,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58,6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797%;反对 904,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376%;弃权 10,9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2,818,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82,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781%;反对 871,6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902%;弃权 19,8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2,785,5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49,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223%;反对 904,8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460%;弃权 19,8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2,810,2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73,9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358%;反对 872,1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986%;弃权 27,8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2,819,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82,7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829%;反对 871,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854%;弃权 19,8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2,809,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73,2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239%;反对 874,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440%;弃权 25,8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2,791,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54,9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176%;反对 908,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997%;弃权 10,9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2,818,9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82,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813%;反对 880,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360%;弃权 10,9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7%。
表决结果:通过。
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2,827,9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91,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319%;反对 871,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854%;弃权 10,9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72,785,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48,7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138%;反对 905,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545%;弃权 19,8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增加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业务履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2,755,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19,1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185%;反对 930,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763%;弃权 2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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