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亚邦染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股份”或者“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琦
律师、吴双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核查, 在进行审
查核查过程中, 本所假设:
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
并予以公告。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
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25年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
ww.sse.com.cn/)上刊登《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
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股
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14点00分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漕溪路9
号联东U谷常州国际企业港11栋306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
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3人,均为截至2025
年10月2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79,163,48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228%,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0,57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4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589,114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1.502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核查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
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
律师也列席会议,该等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会议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经合并统计线下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
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8,988,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026%;
反对15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2%;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678,014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88%;反对154,5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52%;弃权20,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
(二)审议通过《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制定公司
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78,999,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99.9086%;反对15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178,999,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99.9086%;反对15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178,999,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99.9086%;反对15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178,975,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99.8949%;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178,978,1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99.8965%;反对17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178,978,1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99.8965%;反对17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179,002,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99.9103%;反对15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178,976,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99.8957%;反对17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审议通过《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8,975,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951%;
反对17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6%;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664,714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85%;反对178,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5%;弃权9,2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公告材料, 随 其他须公告的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
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 供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为本 次会议之目的而
使用, 除 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一式两份 。
(以下无正文)
【本 页为江 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
见 书签 字 页 , 无 正 文 】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 责 人:
上官俊杰
经办律师 (签名) :
经办律师 (签名) :
吴双秀
二〇 二 五年十 月 三十 一 日